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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出台17条措施大力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
2018-07-19 薛志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黎晶瑛

新闻发布会现场。东南网记者 卢金福摄

新闻发布会现场。东南网记者 卢金福摄

9日上午,福建省政府新闻办召开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福建省文化厅日前制定了《关于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17条措施”),内容涉及文艺创作演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以及文化人才等方面。

省文化厅副厅长林守钦表示,该厅已明确省闽台文化交流中心为对接工作窗口(联系电话:0591-87118149),对外统一对接相关事项,对内按照职责分类办理。下一步,省文化厅将围绕更好地落实17条措施,对需要申报、审核的相关事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具体实施措施,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取得成效,更好惠及台湾同胞。

鼓励台胞申办非国有博物馆

文艺创作演出方面。“17条措施”规定允许和鼓励台湾艺术表演团体参与福建艺术节等艺术活动,对入选福建艺术节展演交流的剧目,给予福建省参演院团同类剧目相同的演出补助。

吸引和支持台湾艺术家参与福建艺术创作的主创团队。允许和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人士参与福建戏剧会演征文活动等赛事活动,在评奖上享受同等待遇。台湾艺术表演团体在省属院团剧场作交流演出,可给予剧场场租的适当减免。鼓励台湾艺术家在省属文化单位举办艺术创作展览展示。

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为致力于公益文化服务的在闽台胞志愿者、义工提供免费培训,并对相关服务做好保障工作。在福建自贸区内设立福建省图书馆分馆。免费向台湾的图书馆赠送《福建艺术》等刊物,开展闽台图书馆间业务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

鼓励台胞在福建申办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对设立后向社会公益开放、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视开放绩效纳入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台湾同胞申办非国博物馆与大陆同胞享受同等待遇:享受在土地、税收和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省文化厅社会文化处处长舒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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